中国网球公开赛:辛纳男单夺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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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即使,《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快速,中新网海口9月26日电 (刘泽群 李如苑)海南控股旗下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简称“美兰机场”)25日与格鲁吉亚航空公司在海口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时,签约合作后首个落地项目——“格鲁吉亚航空国际中转联运(海南)基地”揭牌成立。图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与格鲁吉亚航空公司在海口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 供图)  相关人士称,这标志着双方将携手共建涵盖零关税进口仓、国际货物中转仓、跨境电商集货仓...。-->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包括,国庆中秋假期,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京彩秋韵 双节同庆”为主题,推出2400余场特色文旅活动,并精选京郊微度假、工业研学游等创新体验场景,深挖骑行、赛事等潮流玩法,推出了系列主题文旅线路,为8天小长假送上首都“文旅大餐”。-->  主题文旅线路  【重温峥嵘岁月】  从卢沟桥的滚滚硝烟到平西根据地的嘹亮红歌,北京这片热土上,镌刻着不屈的精神。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精心梳理城市红色记忆,串联起那些承载着...。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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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松涛巷改造效果图  5年时间,从城市更新项目启动到建筑保温节能、屋顶装上光伏,承载着历史印记的南京秦淮区小松涛巷正在告别过去拥挤杂乱的棚户区模样,拥抱“绿色新生”。  官方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共实施城市更新项目6万余个,完成投资约2.9万亿元。南起淮海路,北至游府西街,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小松涛巷是南京首个实施“留改拆”更新方式的成片居住类地段,也同样是中国城市更新万亿大投资下的鲜活案例。  作为江苏省首批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南京市这条拥有数百年历史的街巷正以“低碳魔法”书写着城市更新的独特样本——在兼顾历史文化保护和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双线任务下,成功完成首个建筑的低碳更新与修缮。  这场已经持续5年的更新实践,不仅是要圆小松涛巷居民们的安居梦,更有可能为中国城市历史地段迈向绿色零碳的未来提供可复制的营建范式。  “针灸式”更新:绿色低碳转型不失历史温度  今年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定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工作,将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  应看到,中国城市发展已进入以存量为主的新阶段,国家发展目标、市场需求、百姓诉求等都发生变化,城市建设必须主动适应这些变化,从关注增量、追求规模扩张、拉大城市框架转向关注存量、追求品质提升和结构优化。  这一过程意味着城市更新工作将告别过去粗放式的大拆大建,转向“精雕细琢”,而小松涛巷立足全生命周期,积极探索在城市更新中采取“留、改、拆、建”措施的低碳化更新,探索出了一条全新的“针灸式”更新之路,而这既是考虑了小松涛巷自身复杂性的背景,也是为了满足实现多项任务的诉求。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鲍莉教授告诉记者,一方面小松涛巷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是此前多轮更新中留下来的“硬骨头”,数十年来的多轮城市建设,使得该片区内形成了文物、历史建筑、低层民宅、多层住宅楼、办公楼、公共服务站等犬牙交错的格局,私搭乱建现象严重。相比于传统城市更新整个片区拆建的模式,小松涛巷必须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渐进推进。南京小松涛巷改造前俯瞰图  另一方面,在小松涛巷更新项目的预期目标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要修缮后活化利用,老百姓的居住建筑要加以提质改造,借助绿色低碳的理念和适宜的技术,实实在在提升老百姓生活质量。在保留城市历史文脉的温度的同时,居民也会有满满的获得感。  最新消息显示,小松涛巷项目已完成了15号建筑的修缮更新,面向游府西街的27号建筑(吴志廉旧居)也将启动更新,地块北侧2栋用于居民回迁的多层住宅也将启动建设程序。  小松涛巷15号建筑位于街巷中心位置,现已挂上历史建筑保护铭牌。这栋近现代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建筑,双坡屋顶,中间有一处方形院落,粉墙灰瓦,保留着传统民居特色。走进屋内,修缮改造后的空间明亮通透,原先的院落装上了可开启的钢结构天窗,极大地改善了原本封闭的室内空间感受,玻璃顶也大幅提升了采光效率,窗扇能根据室内温湿度进行调节。  曾经,15号是一个两进院落,164平方米的空间里居住了至少8户人家,没有单独的卫生间和厨房,屋内的木柱、椽子有不少已腐烂。在修缮改造过程中,尽量保留了原有砖墙、木梁柱和檩条,拆除下来的质量完好的砖瓦也进行在地循环利用,让承载着旧时记忆的老建筑和旧砖瓦在更新后得以延续生命。  屋顶区域重新做了防水层和保温层,再用原先的瓦片覆盖,既保留了原有风貌又实现保温节能的效果。原本相对封闭的外墙也结合内部空间的设计,保留原本窗户风貌的同时,增开了天窗和高窗,提高了室内光照,也加强了对流通风,提高了室内环境质量。屋顶铺设的太阳能光伏瓦  从15号的夹层二楼能看见,灰蓝色的太阳能光伏瓦铺在了内院朝南的坡屋面上,与传统瓦片的尺寸、形状、颜色很接近,还可以吸收太阳能发电,根据测算能够覆盖周边公共空间的用电,利用绿能发电,有效降低碳排放。  在拥抱“绿色新生”的老街巷里,历史融入现代、传统牵手创新,可持续发展生机勃勃。  “居民议事会”:公开透明促成多方携手共进  “没有谁比老住户更了解小松涛,他们应当参与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中,他们的诉求也需要真正被看到。”江苏省规划设计集团城市更新规划设计院总设计师刘志超说过这样一句话。  从2021年3月小松涛巷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正式启动,到2023年3月项目第29场“居民议事会”结束,意味着该项目结束协商阶段,即将转入建设阶段。  对于小松涛的居民而言,这条老巷是他们一辈子的栖息之地,更是无数的情感记忆的载体。为了充分听取民意民声,项目组整整召开了29场“居民议事会”,让居民参与到每一次的决策中。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设计团队在项目初期就参与其中,而鲍莉更是对“居民议事会”记忆犹新:跟每户居民都要聊好几轮他们的想法,厨房的面积能不能增加、层高能不能再高点、车棚到底该留几个……各种各样的诉求要平衡考虑,更新改造的设计方案甚至有不下数十次的修改。  在议事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有时会因为一个观点不同而争论得面红耳赤,有时又因为达成共识而欢呼雀跃。  鲍莉和团队用心面对每一户居民的需求,以设计为媒介,让生活需求的难点痛点一一破解。量身定制、精准细腻的设计方案,彻底打消了居民们的各种顾虑,项目签约率达到100%,并于2023年4月全部搬迁完毕。南京小松涛巷改造前南京小松涛巷拆除中  在鲍莉看来,城市更新,最关键的核心是要处理好“城”与“人”的关系,设计方案要在新与旧、拆与留、改与建的碰撞中,找到其中的最优解。“城市更新,不能仅仅为了提升‘城’的形象和知名度,更应该以人为本,把‘人’的需求放在首位,提升‘人’作为城市主人的幸福感。”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场场议事会中,居民的声音能够连上企业和政府,公开透明的信息传递让各方最终能形成合力,朝着共同的目标迈进。  “城市更新是一件多方协同的事情,要让每一个参与方都能去认同、去理解,这是需要付出很大努力的。”鲍莉称,前提是要各方认识到城市更新中绿色低碳的核心价值理念,对居民而言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开发企业而言是可以开拓的潜力市场和一笔可以增益升值的经济账,对政府而言是撬动经济的新增长动能和对国家“双碳”目标的贡献。  鲍莉直言,有研究已证明,社区的低碳更新对实现“双碳”目标作用巨大,因为建筑业的碳排放占比较高,而社区更新面广量大,是城市更新的重要任务,社区的低碳更新有助于降低城市建设总体碳排放量,这也是当下城市更新的使命所在。  低碳“必答题”:可推广的经验与待解的难题  如何将绿色低碳融入城市更新项目,已成为一道“必答题”,因为推动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必然要串联当下与未来。  小松涛巷的更新改造旨在平衡“绿色低碳”与“文化记忆”,希望改造后更好的生活品质让原居民愿意回归原址,并愿意承担初期“绿色溢价”的成本,其正以“试验田”角色为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全新路径。南京小松涛巷改造效果图  能源基金会低碳城市项目主管王悦对记者表示,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小松涛巷是极具价值的试点,它是中国城市中老城区的典型代表,可以将先进理念、前沿技术落地应用,更为重要的是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特性。  “我们不希望支持的项目是‘盆景式’的,如果不惜代价、不计成本,肯定能打造出宜居、零碳、智慧、未来的社区,但它可能现阶段无法大规模推广和复制。”王悦说。  在她看来,小松涛巷更新项目至少有三方面经验值得推广。一是对场地的尊重,真正做到了有机更新,在不大的场地内,历史建筑完全保护了下来,有的居民楼做保留和改造,有的居民楼进行原拆原建,再加上植入人本尺度的公共空间网络和新的公共服务建筑,更新方式都是本着低影响、可持续的原则,综合了居民、小商业主、开发主体的意见审慎决定的。可以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二是关注“全生命周期”的减碳。王悦表示,小松涛巷项目从最早的拆除开始,再到建设过程如选材、施工等各个环节,包括后续运行阶段都会将碳排放纳入其中考量。“因为建材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碳排放,就是我们常说的隐含碳,是城市更新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部分碳排放,所以我们尝试了材料循环利用,并优先采用绿色建材。”  例如,在拆旧过程中,施工人员对建材进行精细分类与再利用,拆出的明代城墙砖悉数上交归档,以作南京城墙维护之用;拆出的清水砖、小青瓦、木梁柱等,但凡质量尚好,都被小心保管收储,有的用于本场地内的建筑修缮,有的已被用于临近的文物建筑如李公祠的修缮中。其他建筑的内部空间及外部墙体的翻修材料也将分类并大部分得以利用。实现原砖原瓦就地再利用,通过减少建材建设和运输消耗,降低碳排放。  三是构建未来低碳社区生活。王悦提到,除了在空间布局和功能完善上做到人性化小尺度、功能复合、开放共享、慢行友好等设计理念之外,小松涛项目还将在公共部分结合停车增设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解决老百姓停车充电难的问题。另外,建筑改造和新建将部分采用光伏瓦、分布式小型储能,拆除重建部分也有探讨热泵的解决方案。同时还计划将碳普惠机制应用于小松涛巷项目,鼓励居民通过绿色行为获得碳积分。不过碳普惠机制需要规模化才能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全市范围的统一实施。  此外,王悦还表示,“我们期待通过小松涛项目传达:追求低碳不等同于鼓励节衣缩食、以牺牲老百姓生活品质为代价获得减排的效果。恰恰相反,我们的目标是要让居民生活用能和碳排放尽快脱钩,是让人们生活更加安全、便捷、舒适,同时也更绿色。例如通过建筑能效提升改善居民室内热舒适度,通过在场分布式新能源系统的设置降低居民用电成本,通过社区虚拟电厂等调节系统让家用电器更‘聪明’。”南京小松涛巷改造效果图  鲍莉则提到,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运营阶段是建筑降碳的长期而重要的环节。社区低碳生活还需要引导,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宣教。在小松涛巷的项目上,前期已经有了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搭建起了良好的共赢共建的社会网络关系,想借助这样一种关系去进一步开展低碳生活的宣讲,提高绿色低碳理念的认知和认同,由此能与城市更新在“硬件”上进行绿色低碳改造相配合,构建相对系统化的社区低碳生活。  城市更新要朝着绿色方向迈进,还有哪些问题待解?资金或许是最大的“拦路虎”。业内专家指出,城市更新面临的主要挑战仍在于资金筹措。相比依赖土地出让金和出售房产来实现快速回笼资金的传统模式,城市更新项目存在初期投入大、后期运营要求高、回报周期较长的特点。在此情况下,减碳措施如果只是单纯的增量成本,仅依靠政府的试点投入或补贴,潜力终究有限,居民/业主也缺少获得感,无疑是难以大范围推广的。需要扩大到整个产业链上来探讨“谁投入,谁买单,谁盈利,谁获益”的问题,打通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变现机制,推动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规划师杨一帆称,破解社会资本“不愿投、不能投”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城市更新的底层经济逻辑与正向激励机制。比如,可以通过空间再利用释放潜在价值,创造新的社会服务与产品,并通过公平的机制将收益合理分配给参与各方,从而实现经济上的良性循环。  “小松涛巷项目还在进行中,我们也是在不断地学习和‘升级打怪’,不断获得经验值,提升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能力。”正如鲍莉所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平台、规划设计团队、工程建设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和居民等多方协同推进,碰到新问题就去想办法解决,推进的一小步,都可能是创新。很多问题、困难都无法预先知道,整个项目无论是从理念上、策略上、机制上,甚至从政策上,都在做很多探索,这个过程还在持续中。这些经验甚至弯路都有可能会对其他历史地段的低碳更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文:夏宾  图: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鲍莉教授-->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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